所谓口头遗嘱,即是指遗嘱人在面临紧急状况之时,通过以口头表达的方式建立的遗嘱。
然而,欲使该种口头遗嘱为法律所认可,则需具备如下四项要素:
(1)遗嘱人须处在危机境地之中;
(2)订立遗嘱之时,遗嘱人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见证遗嘱过程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
以及(4)遗嘱人应通过口头表述方式明确表达其遗产分配的确切意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