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份合同都没有登记。两个合同未签订的,未履行的优先。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因为房屋转让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根据物权向世界转移的原则、物权公示的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经确认,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3)第一个买受人转让所有权后又出售第二个买受人的,第二次出售因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而无效。指出出卖人以两份买卖合同先后或者同时将同一特定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这也被称为双重出售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充分、正确地履行合同,既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履行,也是出卖人最重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出卖人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也就是说,在卖方履行一项合同后,履行另一项合同必然导致违约。“一房两卖”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出卖人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的,其违约的处理和法律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解决应以违约责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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