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垦检察组织学习《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规定》
时间:2023-04-24 20:11:38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5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伊宁垦区检察院党组针对高检院组织开展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及回头看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院实际,党组书记、检察长刘传东组织反贪局、反渎局干警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关于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并提出四项要求。

认真自查,不留死角根据兵团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对2004年以来直接立案侦查、初查的案件重新进行逐案、逐项、逐人检查的方法,对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查看是否严格执行,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上报检察分院。

强化措施,落实整改,规范管理,确保实效。对历年来在办案中扣押的涉案款物清理中发现的问题,重新进行认真的审查,做到该上缴农四师财务局的上缴,该移送的移送,该返还发案单位的返还。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求各承办人对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在办案工作中扣押冻结款物中查找问题。对问题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结合渗透,注重长效。通过组织学习有关扣押、冻结款物的有关规定,把规范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渗透到全院职侦干警的思想行为中,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并与案件评查挂钩,不仅要看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还要看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程序是否严格、措施采取是否恰当及时,手续是否齐全等,多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狠抓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使扣押、冻结款物规范化工作变得制度化、经常性,确保司法制度的规范运行。

强调规定,认真执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在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财产转移。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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