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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问题

2020-09-18 8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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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问题主要是内容与社会发展实际过于落后的问题,以及不能适应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工作的实际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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