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运输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事故或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不正常情况。凡发生不正常运输情况的航站、承运人必须立即查询,认真调查,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一)货物破损
1、破损与内损
破损:货物的外部或内部变形,因而使货物的价值可能或已遭受损失,如破裂、损坏或短缺;
内损:货物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受损,只有收货人提取后或交海关时才能发现。
2、货物破损的处理方法
(二)无人提取的货物
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人提取时,称为无人提取的货物。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货运单所列地址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不详;
(2)收货人对提取货物通知不予答复;
(3)收货人拒绝提货:
(4)收货人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5)出现其他一些影响正常提货的问题。
2、无人提取货物的处理。
一、承运人有哪些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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