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银行在例行查账时发现,该银行客户范女士自去年初办理信用卡后,已多次恶意透支,总金额接近4万元。
“人证物证俱在!”银行工作人员将厚达百页的单据递交警方后,刑警很快将“嫌疑人”带至派出所。范女士睁大眼睛看完透支记录后,茫然地说:“这张卡我根本就没用过!”
刑警将范女士的卡交由银行查验,竟是已经挂失的废卡。再调查范女士的收支情况,也未发现可疑记录。
刑警认为,这些证据指向一个隐情:有人盗用了范女士身份。
刑警先后调取恶意透支行为发生过的ATM机录像,录像显示取钱人是一名青年女子。刑警又调用信用卡挂失电话录音。一女子神情自若地称自己是范女士,在提供一系列个人资料后称将卡挂失。
面对逐渐清晰的线索,范女士猛然发现,这个人正是市中心某商场内衣柜台营业员,协助她办理该卡的李某。刑警得知,李某已辞职数月,而辞职时间与透支时间吻合。经过警方做李某家属工作后,3月27日,李某在父母带领下,揣着尚未挥霍的部分赃款来到派出所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警方将追缴的全部赃款及利息等共计38899元返还到银行工作人员手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警方提醒:
办卡时请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警方提醒,如果遇到需要使用带个人信息的证件时,必须确认证件的用途以及去向。办理某些VIP卡、优化卡时,应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及住址的信息,不是必须提供的信息尽量不要提供。办理各种卡后应随时关注卡的情况,包含个人信息的卡遗失后,应立即登记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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