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裁量根据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是否处以罚金以及确定罚金具体数额的根据。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选科罚金,以及判处与之相适应的罚金。此种立法模式以日本等国的刑法为代表。二是以犯罪者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如蒙古刑法典第41条第2款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被判刑人的财产状况来决定。巴西的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三是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罚金额。例如前苏俄刑法典第30条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在我国刑法修改过程中,国内多数学者主张采取上述第三种立法模式,即确定罚金数额应在考虑犯罪情节的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一、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打着单位的幌子,行个人犯罪之实)——单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身虽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干坏事。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利益并没有归单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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