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违法行为怎么界定
1.广告违法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等规定时,即构成广告违法行为。
2.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内容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广告主体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广告主处以相应罚款。
二、违法行为改正责令
1.在广告法中,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发布的广告违反法律规定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2.责令改正是指要求违法人员将违法行为进行整治,使其符合广告法的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删除或修改违法内容、公开道歉等。
3.如果广告主体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常见违法类型及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常见的广告违法类型及罚则包括以下几种:
1.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广告主因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同样会受到罚款处罚。
2.广告引证内容不实:广告主因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样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涉及专利的广告违法: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时,广告主也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处罚。
4.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主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处罚。
5.广告法还规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罚则,如:
(1)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等。
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均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等。
以上是对广告违法行为界定、违法行为改正责令以及常见违法类型及罚则的简要介绍。如需更详细的法律帮助,建议读者咨询专业律师或到相关法律网站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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