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返还的相关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是指自然人姓名;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二)标的:买卖合同标的只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且必须是出卖人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实物。
(三)数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四)质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双方确定一个样品,以该样品的质量作为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双方按此样品履行合同。样品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供;也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样品选定后应当封存,封存在何人处,由双方协商决定。提供样品之后,双方也可对样品本身的质量状况进行说明。
(二)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先确定一个期间作为试用期,一方在该期间内可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期间届满后,使用人可决定买或者不买。试用期一般由双方约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试用期可长可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有选择权,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则视为其愿意购买。
(三)招标买卖合同。
招标买卖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的具体内容须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详细确定。
(四)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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