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某及家人来到昌平区兴寿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并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
昌平区兴寿镇村民徐某受聘于一家私人运输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从事货物运输已经3年多了。今年7月,他在卸完自己运载的货物后,为避让其他车辆进出仓库,便在车旁短暂休息,不料被该公司的一辆装卸货物的叉车撞伤,造成腰椎扭动及左臂骨折,伤势严重。徐某经入院治疗,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工伤补偿。该公司认为,徐某不是在驾驶车辆中受伤,其停留位置不是专门的休息场所,故不属于工伤。
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为,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时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应该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且徐某当时的休息本身也有为其他车辆避让的因素。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徐某以上述条例的规定,与公司负责人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以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海迪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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