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儿童上学条件:
1、小学招生对象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6岁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推迟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
2、学龄儿童家庭应在教学区有正式户籍。学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同,户籍应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和实际常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持有相关证明,按正常录取办理:
(1)学龄儿童与父母一方常住在教学区,父母另一方为非教学区户籍的现役军人或定居在国外工作;
(2)父母离婚,适龄儿童随监护人常住在教学区;
(3)适龄儿童为孤儿,随监护人常住在教学区;
(4)父母双方均为非教育区户籍的现役军人或长期因公出国,支持边境建设。适龄儿童为教育区单独户籍,或在教育区常住亲属;
(5)适龄儿童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定居,常年同居,无户口迁移史;
3、探索实施突出入学矛盾的学校教学区一户地址,六年内只享受一次对口入学机会。适龄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不一致;
(2)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教学区一户地址六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
(3)无正当理由推迟入学的。
小孩上学的法定监护人是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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