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离婚共有两种途径。
首先是进行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离婚;
其次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诉讼离婚。
原则上而言,我国并未采用纯粹的强制性离婚制度。
唯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婚姻自身属于无效婚姻范畴,例如不符合法定婚龄等,方可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婚姻关系。
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处理方式主要参考上述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若需实现单方面的离婚请求,则需依法通过对应的诉讼离婚流程来完成。
单方面发起离婚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原告须为具有明确授权资格的适格当事人;
(2)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具备合法有效性;
(3)发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时,其自身应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