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结的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涉及政策落实的房地产纠纷,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除上述情况外,租赁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仲裁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合作开通的房屋租赁纠纷“仲裁快速通道”: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如无评估、鉴定等特别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组庭后两个月内结案;涉外案件在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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