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时间:2023-05-09 02:40:21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二)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符合收入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返回区房管部门。

(四)住房和收入等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由该机构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布。

街道办事处、区房管部门、区民政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已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且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换领《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用工单位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职工家庭或个人的人口、收入、住房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交状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

(二)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或个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备案,由该机构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布。

《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上须注明申请人或家庭的主要申请信息,有效期为24个月。申请人应在期满的3个月前重新申请。

持有《武汉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个人也可以按要求多人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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