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复印件不能贷款。
一、一般贷款申请材料:
1.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等信息;
2.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3.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劳动合同等。注: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贷款条件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应具备的条件。我国银行现行贷款条件是:
(1)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国家实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即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资金运用、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即贷款对象取得了法人资格,承担明确的经济责任;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即贷款对象应具备正常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4)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即贷款对象应接受银行的监督。
三、商定的原则
1、合法、自愿和诚买信用原则
合法的原则是指贷款条件的协商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和协作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要出于自己本身的愿望,不能在存在非经济强制的环境下签订。在我国,商定贷款条件时,特别要注意排除政府部门行政干涉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说明,一旦贷款条件协商完成后,各方都要守信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完成。
2、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
此外,由于银行拥有了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优势,出于成功执行担保条件的目的,也需要让银行承担部分风险,从而激励银行积极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最后,从发达国家担保机构发展的实践看,这些国家的协作银行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承担的比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协作银行承担的比例较高,达到30%~50%;有的国家承担的比例较低,但也有10%~20%。
3、量力而行的原则
量力而行的原则指的是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协作银行,在商定贷款条件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应该基于自己的规模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稳健经营,不能为了招揽业务,盲目提高担保水平,承担过多的风险,反而可能会最终损害自身的资产、利润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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