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能代表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双方自己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判决是否可以适用于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公告失踪人员的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除上述情形外,缺席判决不适用于其他离婚案件
在实践中,不排除个别当事人有主观恶意,企图利用缺席判决程序达到个人离婚目的。例如,一些当事人经常利用另一方出差、移民工作或愤怒地回到母亲家的机会,以另一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与此同时,离婚案件中确实有大量被告人由于害怕、害怕羞辱或不同意离婚,在被传唤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为此,法官不能盲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仓促判决,而应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缺席判决程序,对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程序,应把握以下两点:,对于一方以另一方下落不明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我们应该重点查明一方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因为查明这一事实是决定违约判决是否适用于离婚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因为它不能被质证。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调查取证。除了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调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因为如果一方下落不明,他将与其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他们的近亲不知道自己的下落,他们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确定被告的下落不明。第二,在程序上,应保证下落不明的一方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信息。在适用《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将两种送达方式的选择改为同时适用,并在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住所张贴通知。这是防止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程序的最有效途径。第三,对于被告人被传唤而不出庭的案件,法官应当更加谨慎地处理,耐心地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努力让被告人出庭参与诉讼。被告人明确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应当将被告人对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的意见记入笔录,或者采取现场调解、案件所在地庭审等措施,解决被告人不愿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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