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举证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只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夫妻关系存在,不能足以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其中,村委会证明很容易获得,证明效力较低;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致使证据不充分,法院如果据此作出判决,显得依据不足,可能损害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不予采信,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
2、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下落不明”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存在送而不达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公告登报,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实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我国公民个人很少有订报看报的习惯,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
一、遭遇骗婚如何处理?
1、刑事救济途径
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发现有犯罪事实,且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上就应当立案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匿,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将之追捕归案,造成刑事案件无法处理,其骗婚行为也无法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认定,进而受害人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定性,势必造成该骗婚婚姻关系长期处于待定性状态,期间受害人将无法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基于此利害关系,受害人选择刑事法律就行救济将无法挽回损失,同时还将给其造成持续损害,为此只有选择民事救济途径。
2、民事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查明涉及骗婚事实,因涉及诈骗犯罪,法院应当立即中止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又回到了前文所述刑事救济的困境。为此,当事人如急需了断这段婚姻关系,说不得只有违心隐瞒骗婚事实,仅以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性格不和,一方下落不明,双方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方面入手。审判实践中,多是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解除婚姻关系。由结了婚但又是孤家寡人的一方起诉离婚,因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得采取公告形式送达,两次公告,最快也得半年才能彻底解决。而且,起诉方要提供对方在下落不明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地及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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