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是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还故意将其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
三是在网页上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图像用于自己的网页,广告图。或者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形。或者在网络链接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作为链接标志。
一、传统的商标侵权与网络商标侵权的联系
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主要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具体的、有形的,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虚拟的。网络上的商标使用不过是传统商标的使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商标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地的不确定性、侵权证据的隐匿性。
二、商标侵权四个要素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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