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保护、发展——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互联网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为主题的2009首届中国互联网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拉开帷幕。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赵刚在论坛上表示,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许多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出现,除利用网络直接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外,还存在利用域名抢注他人商标、在网络广告和网络链接中使用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相关商标侵权行为。
赵刚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由此形成的网络商标侵权也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发展,仅是手段不同而已。从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上讲,两种商标侵权行为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工商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赵刚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认同上述观点。如河北省2006年十大法治案件之一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精品店店主案就是一个例证。该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字标志通过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拥有的××网站使用,已被市场认知。石家庄市某市民销售××牌茶杯、鼠标垫等产品,又在网络空间以××精品店为名销售产品,其行为构成对该网络公司的侵害,责令店主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删除在淘宝网上带有××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原告3000元。
赵刚说,由于违法手段和形式不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确实呈现出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新特点:地域性更广、受众更多,管辖权难以确定,给查处侵权工作带来困难;手段相对隐蔽,侵权人难以确定,侵权货物难以查找;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以及相应国际法律的缺乏使跨国商标侵权行为难以查处等。尽管如此,现代技术足以使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形迹可寻,只要认真查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逃不掉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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