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
1.域名商标侵权。
2.链接商标侵权。链接商标侵权的主要类型是深度链接侵权,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设链者通过将被链接页面信息隐藏或者将商标权利人的链接加框设置等方式,将用户指向自己页面,增加自有页面的点击量,截留本来可能访问被链者网站的用户;二是深层链接的标志与被链者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设链者和被链者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尤其是指向的具体内容页的内容与被链者网站内容区分不明显,整体效果是使用户在设链者与被链者之间造成混淆。
3.搜索引擎侵权。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元标签商标侵权。二是关键词广告侵权。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对于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认为可以借鉴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裁定。
5.APP应用程序侵权。APP应用程序侵权主要有三种:一是应用程序开发商,其自主开发了一款新程序,却使用了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标或名称;二是开发商开发的应用程序与他人的相同或相似,却使用了不同的名称;三是APP应用商店,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当商标权人通知其该软件侵权,却没有及时删除、下架该软件,或明知某APP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却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时,即可认定其构成侵权。
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
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有:
1.方法简单易行。
2.侵权手段多样性。
3.主体不易查明。
4.管辖地不明确。
5.隐蔽性强,取证困难。
6.后果更为严重。
三、网络商标侵权的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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