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偷税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纳税人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偷税行为。偷税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手段: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是指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稽查而临时编造假账簿、假凭证;变造,是指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隐匿,是指将真实的账簿和记账凭证隐藏起来,躲避税务人员检查;擅自销毁,是指私自将有效账簿和记账凭证销毁,使税务机关无法检查其应税数额。根据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少列不列收入,是指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者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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