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准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有权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的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被逮捕的人不应该被逮捕,可以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变更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被逮捕的人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准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被逮捕的人不应该被逮捕,将立即释放。
2.在批准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被逮捕的人不应该被逮捕,将立即释放。
3.在批准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被逮捕的人不应该被逮捕,将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羁押必要性?
羁押必要性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于这一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首先,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维护司法公正。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羁押必要性问题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羁押必要性问题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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