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包括八项内容: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退出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权利包括以下八项内容: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需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备份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权利项目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股东享有多种权利,其中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以及解散公司请求权。其中,知情权指的是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参与权则包括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的选举权和更换权、公司监事的选举权和更换权。收益权则包括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终止或者解散时,股东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享有公司剩余的资产分配权。最后,剩余资产分配权指的是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并有权要求公司剩余的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中具有多种权利,而公司则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股东权利是股东在公司的地位和权益,包括八项内容。其中,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退出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以及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均受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保障。股东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中具有多种权利,而公司则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