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应该如何区分
1.真正的身份犯(纯粹的身份犯)。真实的身份犯,按照特定的身份地位来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行为。总之,如果行为主体并未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行为将无法成立。因此,这其中的身份地位又称之为“定罪身份”。典型的例子有:贪污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若非如此,其违法行为注定不能构成贪污罪。同样,强奸罪亦然。
2.不真实的身份犯(混合性质的身份犯)。不真实的身份犯,即特殊的身份地位并不直接决定定罪,然而却能影响到量刑的情况。
再次强调,即使行为主体没有该特殊的身份地位,犯罪仍然能够得以确立,但是,一旦具有此种特殊身份地位的话,则势必会影响到这项罪行所应受的惩罚程度。因此,此中的身份地位又可被称为“量刑身份”。典型性的例子包括: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既可能为普通民众,亦可能为国家及公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当后者施行了诬告陷害的行为时,则理应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与连带共同的区别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因同一种原因导致的债务,无论是否全部或者部分都需对其负责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相较之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指多个债务人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却需要对同一位债权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多项债务。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在连带责任中,至少存在两位以上的债务人,他们因为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然也存在两位以上的债务人,但他们所承担的债务却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且这些债务的标的都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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