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民用交通资源征用应当给予补偿,包括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被征用的民用交通资源及其操作人员直接费用等、交通抢修器材、油料等物资的灭失、损坏、折旧等。
根据国防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应当一下三个方面给予补偿:
1、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
2、被征用的民用交通资源及其操作人员直接费用等。
3、交通抢修器材、油料等物资的灭失、损坏、折旧等。
民 用 交 通 资 源 征 用 的 程 序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
1. 项目可行性研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征地费用等要素,评估项目对当地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影响。
2. 拟征用土地公告: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依法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和报纸上发布拟征用土地公告,明确土地用途、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陈述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征地补偿安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征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若协议不成,则依法进行协调。
4. 审批程序: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审批申请。审批部门应依法对征收土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批准。
5. 土地征收:审批部门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将拟征用土地划归征收范围,并通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6. 返还土地:在征收土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剩余土地返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8. 法律救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程序,民用交通资源征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是国防需要的重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征用应当给予民用交通资源的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理补偿。具体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拟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返还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法律救济等环节。通过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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