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独立性
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民事责任形式备受关注且理论与实务界意见分歧。
一方面,有学者强调其独立性,认为缔约过失不应归入侵权责任体系,因其与侵权责任在性质和归责原则上有明显不同;缔约过失所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一般注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相区别。因此,此类责任应被视为一类独立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深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诚信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其违反了预合同期间双方建立的特殊信赖关系。
2.公序良俗原则则强调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这两大原则共同规范着缔约双方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缔约过失责任在债的体系中的位置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构建了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
它不仅仅是填补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空隙,而且是在预合同期间即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基础上的责任形式,具有独立性。
它强调当事人在协商阶段应尽的必要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强度与合同关系接近,因而其独立性在理论与实务中都应得到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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