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误解和欺诈中,都存在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且都会对该当事人造成损失。但两者有着明显有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一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诈所致。而在欺诈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错误所致,而是对方欺诈的结果。
在一方当事人(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对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尽管对方当事人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表意人已发生认识错误,又实施欺诈行为进一步诱导表意人发生更大的错误认识,则应按欺诈处理,此时,表意人先前的误解可以作为减轻欺诈人责任的依据。
一、重大误解合同怎么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为此,《民法典》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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