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时间:2023-05-08 10:12:21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侦查机关为确定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在公诉阶段提起公诉而确认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公诉职能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因此,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够正确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审查期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起诉意见和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档案装订、移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册,作为证据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货物清单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是否采取了执法措施。经审查,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移送的起诉意见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并在三日内移送或者补充。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确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到庭后分别移送本案起诉和起诉。对嫌疑人的起诉和起诉应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第一审案件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写出审查报告,予以审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同时通知移送的公安机关审查起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直接提请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共同审理的案件,只要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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