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禁止制度仅适用于我国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TRIPS协定》的要求而制定的。诉讼禁令也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出,但其主要要求是被告或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禁止相关侵权物品流通。在实践中,法院对禁令的使用是严格的,一般来说,申请人也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保障。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法院提供的反担保不得解除停止专利侵权裁定中采取的措施答辩人。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时要求先停止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能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
第94条: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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