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已经被实施了取保候审,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可能性面临刑事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后果。在当前情况下,仅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排除被判处刑罚的可能:
首先,被控告者本身并未触犯任何刑法规定;
其次,由于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充分证实被控告者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因此也无法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控告者将不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至于是否会最终入狱服刑,还需由司法机构在进一步审理之后做出判决才能确定。
此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的十五天内,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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