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幅度。但目前已低于此标准的仍维持不变,不得提
三、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实行评估数据共享,有关部门不得重复评估收费。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及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本通知以外的收费(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一律停止执行。
1998年6月18日
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现执行标准(最高)
1国有资产评估费川价字非[1993]33号
(1)100万元以下0.6%0.3%
(2)101万元-1000万元0.25%0.125%
(3)1001万元-5000万元0.08%0.04%
(4)5001万元-1亿元0.05%0.025%
(5)1亿元0.01%0.005%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2土地评估收费川价字非[1996]174号0.01-0.4%0.005-0.2%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3房产评估收费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0.01-0.5%0.005%-0。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产权交易费川价函[1992]207号0.05-0.1%0.5%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司法公证[1991]价费字549号最高每件50元
6会计、审计验资收费川价字非[1994]181号最高不超过8000元
(1)单位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1000元500元
(2)51-100万元2000元1000元
(3)101-500万元3000元1500元
(4)501-1000万元4000元2000元
(5)1001-3000万元6000元3000元
(6)3001-5000万元8000元4000元
(7)5001-1亿元1万元5000元
(8)1亿元以上0.1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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