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婚姻可视作可撤销之婚姻形式。
具体而言,此类婚姻中的当事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中所述的“婚姻中存在胁迫情形”进行处置。
在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受害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该婚姻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撤销婚姻的过程中,必须自胁迫行为彻底终结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相关诉求。
同时对于那些遭受非法拘禁或其他身不由己境地的当事人,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要求撤销婚姻,但这类申请则应自他们获得人身自由并重新面对正常生活之日起算,同样限定于一年之内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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