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
2.意思表示明确。(有的民事行为只须一个意思表示,比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买卖合同)
3.标的确定。标的是行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要将标的与标的物区分开来,标的的外延比标的物的外延广阔,即标的物是标的的物化。比如汽车,房屋等;而标的可以之权利或者义务等)民事法律行为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其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3、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法律行为。
4、生前行为、死因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5、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在比较法上,存在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法例。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尚存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其中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指以引起现存权利的直接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6、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属于该民事法律行为组成部分,即民事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无因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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