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限
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申诉的审理期限是按照再审的时间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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