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反诉已经是在民事诉讼的第二次诉讼了,就不可以行使撤销权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民事诉讼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辩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一种形式。即被告人针对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不同于答辩权,答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答辩权利,只不过由于原、被告在诉讼中的诉讼身份不同,因此表现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对于被告来说,其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权利,即为答辩权。被告行使答辩权的一个体现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人或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法律文书。
答辩状的内容,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张,自己负举证责任,亦应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和住址;正文应写明答辩的根据和理由,其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法律依据,据理进行反驳;结尾应记明答辩状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时间和答辩人签字或盖章。
答辩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以便被告了解起诉的内容,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准备进行答辩或其他应诉。
二、减少违约金是否需要提反诉
作为被告,在觉得原告索要的违约金数额不合理、自己无法负担时可以提出反诉,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即可提出。提出反诉的要求为: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提出的时间是原告提起本诉但还未进行审理时,等待法院审查反诉合规与否,最终按照情况处理。也有可能变为无法提起反诉但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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