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8月10日《慈善捐款会专款专用吗》一文刊登后,有不少读者纷纷询问有关税法对慈善捐赠的具体优惠措施,以及办理优惠的手续等。为此,昨天记者又专程采访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胡增光处长,请他做进一步深入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社团慈善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在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胡处长介绍,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算(适用年薪制的除外);应纳税所得的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按年计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含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下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胡处长还举例说明:假设某人的月薪为3000元,那么扣除1200元的免征额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元,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便是540元,也就是说,如果他捐赠了500元,那么这500元便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时所交个人所得税就为1300元的10%。如果是月薪制,一般按月扣除;年薪制可以按年计算,个人可凭接受捐赠的团体或公益性组织出具的由省财政监制的捐赠凭证,交单位办税人员在下一次交税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红娣)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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