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户口在耕地方面的内容: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农转非户口在宅基地方面的内容:
1.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了证明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需要在土地证上备注“该权利人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这里不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要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的登记。
3.如果是家庭的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是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那么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进行收回。
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不少人群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成为农转非人员。而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老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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