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缴费的在校在园学生,于交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可按照参保地上年度总筹资额标准中途参保,自交费之日起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3.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或出生年度内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父母双方均是市本级职工的,可以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全文4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