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规定,房屋过户费用通常由卖方承担。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过户费用,并且买方也同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合同规定,房屋过户费用通常由卖方承担。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过户费用,并且买方也同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过 户 费 用 由 谁 承 担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根据该法第六百零七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与房屋权利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和房屋权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是我国房屋过户规定中的一条,但需注意合同中相关约定的具体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与房屋权利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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