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中的费用到底应该谁出的问题是可以买卖双方协商的。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房款的1.5%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针对于不同的情况,各项费用的缴纳标准也不一样。
同居买房分手起纠纷法官:约定优先谁出资谁享有
情到浓时,情侣一起买房为未来婚姻构建幸福窝,然而不少情侣还未走到婚姻就已劳燕分飞,房产成为两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主因。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深圳作为一个流动人口密集的城市,前情侣遇到了房产纠纷怎么办婚前买房有没有法律保障带着这些问题,昨日,记者采访了福田法院办案法官。
典型案例
男方买房登记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曾先生和20多岁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从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曾先生出资150万让肖小姐、罗女士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因为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于是问题来了,买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把肖小姐、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证了涉案多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认定购买涉案房产确实是由曾先生出资的。而这套登记在罗女士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也认定曾先生应该为实际所有人。法院认为,曾先生作为一个工薪阶层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将价值150万的房子作为礼物赠与两母女,而即使是赠与,也应该算是有附带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而在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因条件未能成就,因此所涉赠与关系应予解除。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余万元及利息。
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女方名下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了20岁,在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
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进行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系房屋真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小姐。
法官说法
约定优先谁出资谁享有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法官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毕竟,同居者并非都有结婚的意思,即使是有婚意的同居,该婚意也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
杨震法官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法官还提到,如何认定双方有婚意,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对外的称谓、有无举办婚礼、有无采取订婚等行为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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