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是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四级。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应当按照危险程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分,一级是最高等级,以此类推,四级属于最低等级,具体的分级方法,应当由相关规定出具的附件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分级方法,可以明确对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进行相应的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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