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是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四级。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应当按照危险程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分,一级是最高等级,以此类推,四级属于最低等级,具体的分级方法,应当由相关规定出具的附件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分级方法,可以明确对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进行相应的划分。
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区别
1、概念不同:重大危险源是国际概念,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重要危险源是是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后达到一定的数值后构成的,不是一个正规概念。2、分级不同:重大危险源是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的。3、分类不同:重大危险源分为七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企业危险(构)筑物;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压力容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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