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13:23 1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市(地、州)农业局(阳光工程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我厅拟定了“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完成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各单位(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在认真学习“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掌握其工作程序。

请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关于“认定原则”、“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将通过认定的培训基地名录汇总填入培训基地汇总表,并于4月25日前将培训基地汇总表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申报书(略)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培训基地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

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有三年以上的相应办学经历。

(三)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完善的教学管理机构、标准教室四间以上;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如电脑操作专业所需的计算机、缝纫专业所需的缝纫机、驾驶专业所需的车辆等;完善的实习培训场所和所需设施设备;专职教师10人以上,兼职教师8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0%,中级职称占60%左右,实习指导教师(初级职称)占30%左右)。

(四)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五)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六)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七)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参加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属地县(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所属市(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农业、财政、农办、(扶贫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乡镇企业以及农机部门的专家组成)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培训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申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独立法人证书;

(三)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

(四)三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五)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和职业介绍能力证明材料。

五、管理与处罚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上次认定工作后第二年11月2日——15日,评审认定工作时间为11月16日——12月16日,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时间为12月18日——31日。(县(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初审、上报时间:11月16日——30日,市(州、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认定、上报时间:12月1日——16日)。

(二)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四)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五)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市(州、地)、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农村劳动办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阳光工程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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