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编制将总量控制,即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实行总量管理;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如果确需增编,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编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解决;军转干部原则上安排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将予以撤并整合。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也不能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编制并收回。如果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将进行整合,并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二、8类项目政府购买不再增编
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提供方式也将进行创新。对新增的公益服务项目,原则上由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增设事业单位或增编;像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也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对新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探索新的用人机制。对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分类,重新核编;工勤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实行人员额度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有编内人员实名制管理,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对新进人员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三、探索高校等不再纳入编制管理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于新申请设立的机构,要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从严定编,尽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编;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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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尽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再增设机构或增编。
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
北京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现有的单位在改革过渡期内不再增编,人员只出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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