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在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法。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发生的纠纷。根据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
有下列法律责任:1.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出资不足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补缴责任。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责任有哪些
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责任有: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三、要求履行股东会决议是什么纠纷
要求履行股东会决议的纠纷是公司的内部决议纠纷。如果股东会决议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则该纠纷可以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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