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沪港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人员往来,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工作作了相应调整,逐步实行“按需申领”。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事的条件:
(一)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及外省市暂住人员,可以申请赴港澳3个月以下商务签注。注: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3、1年内3次取得3个月多次签注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人已获得1年多次签注,且所在企业为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3年多次商务签注(每家企业配额1-2名)。
二、办事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外省市暂住人员交验《暂住证或《蓝印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3、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变更工作单位,再次申请可免交)。
4、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5、申请1年或3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由申请人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或所在任职的公司代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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