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捏造虚假房产以申请抵押,此种行为应归类为欺诈行为,明显违背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载明的多项条款。
当参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项时,我们发现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财产是不被允许作为抵押物的。
由于债务人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系虚构,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上处于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状态,故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抵押。
除此之外,依据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若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若是抵押合同的成立源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那么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请求撤销这份抵押合同。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需积极搜集证据,证实债务人虚构房产的真实情况,然后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抵押权。
与此同时,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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