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破产后,在大多数情形下,企业或者个人已经失去了办理抵押贷款的资质和资格。
这主要是由于破产能导致他们的财务状况极度恶化,同时产生信用损失,进而无法达到抵押贷款的各种严格标准与审核要求。
然而,针对破产程序中的特定债务问题,是需要依据破产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来加以解决的。
例如,当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时,首先需要用于优先支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然后再按照以下顺序对剩余的破产财产进行偿还: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第一点所述之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3.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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