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2-17 14:31:49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计证据不够充分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6号令)中规定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针对审计证据的数量而言的,要求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结论要有足够的审计证据来支持。但在审计实践中,有些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记录上抄录的一些被审计单位账表上的数字,至于其数字是否准确,来源及渠道是否合法、合规,并未明确记载,取证记录后也没有相关的材料说明,致使有些问题要求重新回头取证时,发现其性质并非如此。有些审计人员在取证之前没有系统地分析决策,仅仅凭经验盲目取证,导致证据不充分、不相关。

(二)相关事实证据不清楚

审计证据是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证据要能够清楚地描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支持对问题的审计定性。但审计实践中存在相关事实证据不清楚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①审计证据与审计定性严重脱节,审计定性的内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能找到充分、相关的证据;

②取证的材料含糊不清,在审计取证记录中没有坚持一事一证;

③对相关事实描述词不达意,漏掉关键的取证内容;

④取证记录中使用了中性词、含糊词,以争取被审计单位认可,达到顺利签字盖章的目的;

⑤取证内容不全,只记录一些数据,没有文字说明材料,令别人无法看懂。

(三)取证材料不够规范

由于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没有一个标准的尺度去衡量,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造成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和过多、过滥同时存在。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不少,但相关性较差,与审计具体目标及审计事项缺乏联系,与要查处的主要问题总是关系不大,甚至无关的审计证据收集了很多,还产生重复和互相矛盾的材料,进行归纳整理时很困难,无形中浪费了审计成本。主要表现为:

①需要通过审计人员分析复核、重新计算等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缺少必要的过程记录,仅是对要反映事项的简单抄录,并无事情经过,无计算依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说明;

②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说明材料、需进行调查函证的审计事项,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代替;

③审计组成员自制的取证材料格式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格式,汇总的数据来源不清。

(四)审计取证方式单一

审计人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审计过程偏好就账查账,审计取证习惯于片面地对照法规从账目中找问题,这使取证材料局限于摘录和复制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资料,对有关人员的口头证据和可以用录音、录相、拍照、计算机储存处理的、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以及可用其他方式取证的,都较少采用或者根本没有使用,至使审计证据片面,说服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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