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咨询受托人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受托人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不仅不得收取报酬,而且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即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合同没能约定违约金的,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在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工作成果,造成迟延交付,应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背景材料、技术资料和数据后,不进行分析、论证、评价等履行合同的工作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包括加快进度,弥补迟延履行损失等。
4、受托人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经依合同约定组织的专家评估或成果鉴定,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三、不履行义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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